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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原副市长徐连新忏悔录:我多次受贿都在节假日期间

发布时间:2024-11-08 01:20:10作者:心经问答网
威海原副市长徐连新忏悔录:我多次受贿都在节假日期间

近日,威海原副市长徐连新忏悔录曝光,他是如何一步步走进深渊的?

1月30日,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威海市政府原党组成员、政协第十三届委员会原委员徐连新受贿、滥用职权一案,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徐连新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滥用职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扣押在案的赃款赃物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已追回的滥用职权造成的国有资产损失1703.88万元,由扣押机关返还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4月至2018年2月,被告人徐连新利用担任威海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党委书记、主任、环翠区委副书记,威海工业新区工作委员会书记、管委会主任,威海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的职务便利,为有关企业及个人在房地产开发、承揽工程、协调贷款、职务调整晋升等方面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所送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819.325万元;2011年4月,被告人徐连新在担任威海工业新区工作委员会书记、管委会主任期间,明知管委会控制、管理的威海市某工程测绘有限公司,及该公司在威海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股权权益为国有资产的情况下,未履行国有资产转让管理程序,擅自决定将上述公司国有资产无偿转让给个人。经评估,截止到2011年3月31日,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共计1703.88万元。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徐连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徐连新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事实的立功行为,坦白交代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态度好,全部退赃,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滥用职权犯罪造成的损失已全部追回,可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据《检察日报》报道,徐连新在忏悔录中表示:

我第一次受贿是在2007年,当时应某实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的请求,为该公司在房地产开发方面谋取利益。同年4月,我用低于同期市场价26万余元的价格购买了该公司开发的1套房产。

2006年至2012年,我先后利用职务便利,为某置业公司在房产销售、出租等方面谋取利益。2011年7月,我向该公司总经理闫某购买其开发的商铺两套,低于同期市场价41万余元。

我还利用投资理财的名义收受好处。2014年初至2016年5月,我利用担任威海工业新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威海市副市长的职务便利,为某公司在获取典当行经营资质、入股蓝海银行、协调贷款、给亲戚安排工作等方面谋取利益。2011年中秋节至2018年春节前,先后多次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刘某给予的财物约400多万元,这也是我受贿数额最大的一笔,其中的286万元,是以投资理财名义收受的。

我多次受贿都在节假日期间,受贿地点有时在办公室、有时在酒店或宾馆。受贿的财物有购物卡、人民币现金,也有美元、代为支付的高档酒款等。

2005年8月,威海市工业园管委会为满足工业园测绘进度并增加工业园收入,时任管委会主任的我决定成立测绘队伍,购买了测绘设备。2005年11月,我安排人员注册成立测绘公司,纳入管委会管理。公司成立之后,账目上不符合规定的钱款进出越积越多,如果按照正常的程序做资产审计、评估、审批、公告,会对作为管委会一把手的我产生不好的影响,影响自己的进步,所以我就没有安排履行相关审计、评估程序。2011年4月,我安排将公司账目、管理权及所占合作公司41.67%股权一并移交给了另一股东,给国有资产带来巨大损失。(通讯员 鲁检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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