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日报》:“拦车救狗”的情与法之争
4月8日,在昆明市昆安高速路上,志愿者拦车救狗,与货车司机对峙了一天。事后证实,运输方所有证照齐全,并非违法行为。图为志愿者给狗喂水。
2013年3月,在京沈高速路沈阳于洪段又一次上演了高速公路“拦车救狗”事件。近两年,这类事件多次见诸报端,但一直饱受争议,有人支持,也有人反对。支持的多是小动物保护协会成员或爱狗人士,他们往往从情理出发,认为那么多小生命即将被宰杀,人类的良知何在?而反对人士多从法理出发,认为如果在运输手续和动物检验检疫手续合法情况下强行拦截运输车辆,就是违法。
那么,这一场场“拦车救狗”闹剧背后到底折射出了哪些问题?“情与法”之间的激辩与博弈过后,动物保护之路能否迎来新的春天呢?
情理下的是与非
保护动物的基本权益,使其免遭痛苦和杀戮,这是一个社会文明与成熟的标志。而此次“爱犬志愿者”的救狗行动不仅体现了他们闪光的道德品质和对生命意义的尊重,同时也体现了公众在保护动物权益方面的意识觉醒和价值诉求,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积极意义。但良好的初衷和主观愿望在缺少正确方式方法的引导下会产生很多问题。
在此次事件中,动物保护人士在高速公路上强行围堵运输车辆,与前来协调沟通的政府工作人员抵触对抗,甚至在运输车辆出具合法运输手续和检验检疫报告时仍然纠缠不休。公安机关在证实了货车司机所运输犬只手续齐全,合法合规等情况后,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中4名拦车救狗志愿者给予治安拘留的行政处罚。
其实,民间动物保护人士发起的救狗行动初衷是好的,但为何在表达爱心的同时会引发如此大的争论?
问题的关键是在高速公路上强行拦车的行为在给他人造成伤害和不便的同时引发了公众不满,倾向于同情救狗行动的舆论天平瞬间发生了倾斜。所以,这种爱心下的是与非,对与错,以及“情与法”之间博弈后的动物保护之路走得异常艰辛,但却值得我们为之反思,问题究竟出在哪里?
法理缺位下的尴尬
我国在保护动物权益的相关法制建设、政策制定和宣传推广方面留有很多空白,与其他国家相比还存在不小的差距。
在国外相关的动物保护法中,对动物种类划分相当详尽。比如,根据动物生活方式以及与人类关系的不同,划分为农场动物(亦称经济动物或食品动物)、宠物动物(亦称伴侣动物)、工作动物(如耕牛、警犬)、娱乐动物(如动物园内、马戏团的动物)、实验动物和野生动物。完善的动物保护法根据不同种类动物的具体特质制定与之相适应的保护规范。
对于农场动物,其最终是为人类提供食品,此类动物是允许贩运和屠宰的,只是在其成为食品前,在饲养、运输和屠宰过程中,应尽量减少动物的恐怖和痛苦,禁止采用野蛮与残酷的饲养、运输和宰杀方法。宠物动物是人与动物之间交流的纽带,给人类生活带来了无限乐趣,是人类的朋友,即人们常称的伴侣动物,是不能被虐杀和遗弃的。工作动物和娱乐动物,比如警犬和马戏团的动物,它们在人类生活中有特殊身份,与人类的关系也很为密切,它们因其特殊的身体机能在人们的生活中扮演着特殊的角色。所以,人类给予这些动物附加“退休”、“安乐死”等动物福利。实验动物对人类健康作了重大贡献,在国外严格控制在实验中对动物产生痛苦和折磨。野生动物是生物圈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大部分国家都会为野生动物划定保护区,并严格依法保护。
很容易理解,人类对于动物的利用和动物福利是相互对立统一的两个方面。动物福利过高,会给生产者或者动物的主人带来过分的负担,造成浪费。动物福利不是片面、一味地保护动物,而是在兼顾对动物利用的同时,考虑动物的福利状况,并反对使用那些极端的利用手段和方式。动物保护法正是基于这样一个利益平衡的出发点而制定的。实际上,反虐待动物法只是期望一种最低的人道:即不能随意地把动物置于痛苦状态,不能以虐待动物取乐或者恶意地破坏动物的基本生存环境。其所倡导的是尊重生命、善待生命的文明观念。动物福利保护的规则是不断发展、与时俱进的。立法将有力地帮助人们确立这些观念和准则,培育人的德行,并对违法者加以惩处。
我国至今还未出台一部真正意义上的动物保护法。一些动物保护协会及民间人士不断呼吁国家制定具有统一性的动物保护法,这样既能避免行善者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也能提升动物维权者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情理与法理的博弈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遵纪守法是每个公民应当遵守的基本准则。但在“拦车救狗”行动中,良知与情感突破了法律底线,动物保护的善举很有可能会演变成违法和侵权行为。
第一,动物保护人士没有行政执法权,在高速公路强行拦车既具有危险性,本身也是违法的,救狗善举不应以牺牲法治为代价。这也是为什么沈阳市公安局在调查核实后,给予4位志愿者行政拘留处罚的原因所在。
第二,车上运输的活狗属于私人物品,与其他家禽一样是受物权法保护的财产。法律不禁止人们以盈利为目的从事包括活狗在内的运输、贩卖和屠宰,只要这些行为符合相应的运输、贩卖和屠宰规定。
第三,如果承运人在不存在违法运输、能够出具动物检验检疫证明的情况下,动物保护人士仍然强行扣留,并拒绝放行,其行为已构成侵权,受害人可以请求排除妨碍并要求赔偿损失等,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四,如果承运人被执法机关检查证明手续合格放行后,动物保护人士明知而再次拦截的,其行为可能触犯刑法,构成寻衅滋事罪。如果构成强迫买卖的,也可能涉嫌强迫交易罪。
可以说,在历次“拦车救狗”行动中真正的推手都是动物保护协会等民间公益组织。但是,从另一个角度来讲,中国民间性质的公益组织还处在初创阶段,要想健康长远发展,并承担起应有的社会责任,取得相应的社会地位,其前提还是要遵守宪法和法律,依法活动,对其所倡导的理念要通过合法及更加平和的方式来传播。
事实上,对这次救狗行动,很多人之所以不看好,并不是因为他们觉得狗不该救,而是他们认为拦车的行为已经从爱心行动变成了违法行为,已经从善意的正能量变成了影响交通安全的负能量。
所以,民间公益组织在做善举的同时,应多考虑方式和方法,比如将善待和关爱动物的理念带入学校课堂,多组织有价值意义的动物保护宣传,让全社会都参与进来。如果能将这种正义善举演变成一种推动国家动物保护立法的正能量,如果能在“情与法”的激辩与博弈后正视法律,爱心人士的“拦车救狗”行动也许会得到更多人的理解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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